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防控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促进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特制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一、适应范围
凡向我院经销药品(含中药材、制剂生产物料)、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含信息网络)、后勤物资(含办公用品、印刷品、宣传标牌等)的企业,以及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承建单位。在经销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的,经查实,均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下列行为的列入企业不良记录
(一)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二)不及时按合同供货、或提供断货证明的。
(三)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四)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以及承建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质量有问题的。
(五)企业代表(含推销员)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记录中:
1、有涉嫌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2、以各种名义在诊疗区推销产品的;
3、不服从管理,影响医院医疗、生活秩序的;
4、以金钱、物质等贿赂、腐蚀医院工作人员的。
三、不良记录的收集
(一)医院纪委、总务处、药剂科、设备器材科等相关科室要做好企业不良行为的收集、登记。
(二)医院职工如发现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生产或经营企业,以及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承建单位有不良行为者,要及时举报,医院纪委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要求上报、备案。
四、不良记录的应用
(一)初次列入的予以告诫,如一年内无新的不良行为,原记录可以删除。
(二)对当年两次列入且合同期满的企业或合同期未满的,暂停其产品在我院使用。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等招投标。医院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不得给予承建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
(三)总务处、药剂科、仪器设备科等相关科室在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等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一切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