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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以及《珠江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所涉及到任职期间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责任追究对象,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影响。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所涉及的医院各级领导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对支部(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取消单位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或者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三)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1、改组;
2、解散。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取消荣誉:取消领导干部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或者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警戒教育:诫免谈话,书面检查,批评帮助,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
(四)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落实,或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不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致使单位管理混乱,给党、国家、学校、医院和部门的利益及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对本单位的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学校、医院和部门的利益及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处理方法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医院和部门资财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人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在医疗、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发生损害国家、医院利益或者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本人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及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本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有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情况之一如果是单位领导班子(支部)集体决策造成的,对领导班子或者党组织进行处理,并对领导成员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
第八条 对于第六条、第七条没有规定但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如需按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多次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干扰、妨碍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另有规定情节的。
第十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上述办法和有关规定,在责任追究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省教育工委《关于我省教育系统处分违纪党员的审批权限和上报材料规定的通知》(粤教工委[2002]1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对各级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或调查、考察的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原始记录须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如本意见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