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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南方医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校党字〔2006〕37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二)按照党章、国家法律和医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医院纪委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医院纪委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接访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纪委信访工作要依靠医院党委、行政班子处理问题,加强与职能部门密切协调合作。
第五条 医院纪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二)向医院领导提供信息和处理建议;
(三)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医院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医院纪委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各处(科)室及全院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的举报;
(三)对所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应予受理 的信访事由。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信访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1.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定期接收信访工作电子邮箱邮件,并原文打印。
  (二)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倾听;
2.认真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一并装订;
3.恰当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
(三)办理电话、短信信访的基本要求
1.耐心接听信访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2.信访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相关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纪委提出;
3.信访短信应原文抄录,并记录发收双方电话号码及时间。
上述有关信访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要求予以登记,填写《群众来信处理表》后,送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八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一)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四)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查办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件,一般由纪委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进行处理。
(二)转交承办
(1)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反映应当由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干部的问题,要转交给具体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告纪委。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应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纪检信访件交办单”。
(2)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件,要转交给具体的责任部门办理。
(3)对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由医院纪委转交党支部(总支)、或行政单位调查处理,医院纪委可采取检查、督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条 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信访件,由医院纪委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配合。
第十一条 医院纪委对转交承办的信访件,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医院各党支部(总支)对医院纪委转送、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医院纪委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医院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医院纪委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党支部(总支)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适当做好信访人的工作,防止联名信访转变成为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 属于揭发、检举、控告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对实名举报者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委领导同意,暂存一年。
第十七条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信访反映党政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一般问题,属于领导干部的,可以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的方式办理;属于一般干部的,通过信访谈话方式办理。
信访谈话,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信访件的答复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信访件处理的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
      第二十条 重复信访件是指同一信访举报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委反映同一问题。重复件要分别编号登记并注明,一并处理。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按上级及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