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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或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自筹资金及捐助等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下设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是招标采购的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是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申报、论证,投标商资格的审查,采购文件的编制及采购项目经费来源的确认等工作。
用户单位是指学校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各类采购项目预算立项、计划申报、技术性事项的拟定等基础事项。
 第九条 常委会和办公会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招投标、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订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标准、程序、工作纪律;
(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特殊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对招标采购纠纷事项拥有代表校方的最终解释权;
(六)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招投标和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招标采购申请,对外履行采购计划申报,核定校内采购方式;
(三)组织实施采购的招标工作,进行招标委托,必要时对项目的技术需求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四)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采购合同的文本内容;
(五)审核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六)负责归口范围内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组织拟选“评标专家库”成员,建立专家数据库;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编制或汇总采购计划,受理用户采购需求,组织采购项目前期论证,编制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工程预算等)和校内招标采购文件,调研市场信息,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等工作。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各归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政府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负责采购项目审批并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教学科研实验家具及实验室维修、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等设备品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基建工程中勘察、设计、造价评估、鉴定评估、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品目由基建处负责;
(三)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工程、绿化工程、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土地植物、被服装具、办公家具、公寓物资、物业管理服务、炊饮设备、水电材料和计量表具等品目由总务处负责;
(四)校本级的图书、期刊等(含电子文献)及文物陈列品等品目由图书馆负责;附属医院的电子文献采购论证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五)信息化软件及直接相关的信息工程设施等品目由网络中心负责;
(六)上述未涵盖的品目,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释疑;
(二)参与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协议的洽谈、审查工作,并负责合同履行;
(三)参与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
(四)参与中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按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上报,其中建设工程的采购还需按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报。
(二)限额标准: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项目;
2、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3、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4、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省财政厅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5、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中属于教育部门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省教育厅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以上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校内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一)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已达到下列限额标准的,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1、货物、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项目;
2、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
(二)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未达到校内招标限额的采购,实施校内分散采购:
1、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每季度末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2、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由各单位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按学校颁布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按国家、省有关文件及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招标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的预算编制及计划
第十七条 采购的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处当年下达的预算和政府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各用户单位编制申报。学校各用户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年度采购预算,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应列入本单位本年度的追加预算或者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的计划
(一)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计划提交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错过季报时间,可在每季首月、次月20日前补报计划。
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批准立项和落实经费。
(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在每季度首月1日前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在季度的第二、三月1日前可各追加采购计划一次。学校季度采购计划属政府采购的,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部门集中采购、协议采购、政府分散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分别编制。
2、逐项列明品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是否进口产品、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3、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4、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单独填报,并提供相关依据、论证和证明文件。
(三)季度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用户单位应在当季度内提出采购申请。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四)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章 采购申请及方式审批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申请
(一)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
2、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季度采购计划;
3、使用单位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二)用户单位执行采购计划时,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批后,在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内将采购申请表及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递交到相关采购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
(三)招标采购计划申请按照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内采购,预算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审批;预算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每季度末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向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各用户单位同一个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两种形式,校内集中采购方式有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校内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校内公开招标是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实施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协议供货的项目由相应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行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用户单位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二)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内采购的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概况;
3、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5、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7、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及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截止时间;
8、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9、一个项目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采购的,应明确划分标段和确定正式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办法;
10、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和废标条件;
11、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13、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4、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15、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合同签订的方式;
16、有关在招标投标过程及在采购活动中保证遵纪守法、不行贿等的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学校结算付款时可按合同价的5%~10%直接扣减结算,并按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二)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业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合条件;
2、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4、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
5、招标投标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部门及其电话和传真号码;
6、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审核与发布
(一)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用户单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属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经用户确认后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核后发布。
(三)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四)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凡达到上级和学校审计工作规定限额的以及工程项目必须报送审计后办理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投标及投标人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的材料;
2、资信证明和签署的诚信声明;
3、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校内实体除外);
4、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5、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如项目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在接受投标资格审查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2、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五)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校内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货物、服务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校内招标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一)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参与评标。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校内实体除外);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5、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7、其它应视为无效标书的。
(二) 校内招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一般由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工程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货物、服务项目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熟悉业务技术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用户单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商议确定,监督部门派人参与。
3、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评标专家由监察处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在开标前24小时内共同抽取确定,并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评标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3、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限价;
(3)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执行,招标人不得增设废标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平均值评标法等;货物服务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一般的采购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学校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管理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进行评分,然后按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经济标的评分标准参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中的评分标准确定。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40%,经济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6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如经济标评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以经校核后最低有效投标总价格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并进行评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学校领导批准。
(三)除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外,采用本规定所列其他评标办法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施项目的技术方案,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评标时综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审结论。
(四)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标评审,经济标评标组对投标总价格进行校核和修正,按平均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最后按经济标评分总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下浮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后开标前。
平均价的确定方式: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将剩余的报价算术平均所得的值。
(六)技术标采用评分方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则。
1、评标委员应各自独立评分,采用集体统一评分的结果无效;
2、工程采购招标项目分项评分结果为去掉一个评委最高分和一个评委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货物、服务采购招标项目分项评分结果为全部评委的算术平均值;
3、评标委员应在评分原始记录和评分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当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评标程序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六)用户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或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认中标单位。原则上应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七)学校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投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八)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九) 中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2、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校内其他采购方式的实施
(一)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三家的,可随机补充。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经用户单位3名(含)以上专家论证,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没有其他供应商质疑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项要求
(一)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的项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用户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
(二)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学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 信息发布
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定,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应将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同时,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竞价公告及结果和协议供货的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质疑与投诉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采购招标主管部门组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七章 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
(一)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天内,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校领导授权后,组织与中标单位根据《合同法》、招标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同时负责合同的归档。
(二)订立合同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用户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合同(协议)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类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书须经基建、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重大项目签订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三)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且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纳入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履行验收程序。
(一)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专家等组成,直接参与项目采购方案制定、评标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负责人。招标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二)验收小组对中标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八章 信息统计、档案及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向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上报采购统计报表,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每年度结束后2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验收后,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合同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移交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归档。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建立校内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的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的经历,并具备中级职称或者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水平。
专家名单由学校各部门推荐,经相关程序报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与其它高校联网共享数据库。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第九章 监督、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采购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行,并接受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单位(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在学校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标底或其它保密事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