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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粤纪发[1999]19号    1999年7月2日)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建设单位、投标、中标单位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自行以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的;
    (2)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手续的;
    (3)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4)泄露标底,或者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情况的;
    (5)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强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7)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8)索取、收受投标人的贿赂的;
    (9)严重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执法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向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人员行贿的。
    第五条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2)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六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策划或者唆使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无理拒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申报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假招标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的贿赂的。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插手或者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2)违反规定给未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
    (3)故意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4)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5)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的贿赂的。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