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处建立举报制度,教职工对学校监察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处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对象
第五条 监察处是我校行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属于学校教务、人事、财务、审计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权限内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由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处理。监察处在必要时可予以协助。
第七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守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 监察处的监察对象为学校依法成立的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人员。
对于不属于监察处监察对象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一般纪律(包括政纪)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事件,监察处亦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章 监察处的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监察处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协助学校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完成校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
(六)监察处负责人应列席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规章制度的校办公会议;监察干部可根据需要列席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的有关会议。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察处的权限
第十条 监察处履行监察职责,对被监察对象具有调查权、检查权:
(一)监察处在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二)监察处在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
第十一条 监察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一)监察处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被检查单位应采取措施改正,并将改进的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及抄送监察处备案。
(二)监察处对监察对象不执行有关决议、规章制度的,有权向其发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三)根据干部(教职工)管理权限,对犯有违反政纪错误的科以下(包括科级)干部的监察对象,监察处有权作出行政记过(包括记过)以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监察决定;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由监察处提出监察建议,报学校校办公会审批。对犯有违反政纪错误的处级干部,监察处有权提出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监察建议,并报学校校办公会审批。
(四)监察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监察干部应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凡与被举报、控告的监察对象或监察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准,监察处可给予其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处所提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监察程序执行。涉及党员违反党纪、政纪交叉的案件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协同纪委查处。
第十五条 监察处处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依据应按照政纪法规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方医科大学监察处
二OO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