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1月24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印发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着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不断推动全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指出: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主要责任。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统筹协调,督促督办,做到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齐抓共管。
《意见》指出:每年由委党组班子成员带队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腐败案件、存在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单位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要一案双查。在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防止以集体责任名义逃避个体责任。(广东卫生计生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