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教育 >> 学习资料
2015年医院第三季度廉政教育学习内容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2.《珠江医院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
3.《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驻卫纪发〔201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江医院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
                                      院字〔2008〕13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强化责任意识,端正机关作风,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医院机关各处(室、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贻误公共管理工作,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医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各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机关各处(室、部)属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处室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机关处(室、部)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后果及影响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一)本处室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工作疏漏的;
(二)未按职责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落实廉政工作制度的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处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处室办事流程,承诺本处室办事时限的;
(六)本处室多次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七)应当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八)未认真执行医院的决策及工作任务,影响医院整体形象及工作部署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处室领导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处室领导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处室领导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处室领导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处室领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后果及影响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一)效能低下,影响医院整体工作部署;
1、对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2、对医院及本处室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3次未及时汇报或累计2次未汇报,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3、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相关事务,如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的;
(二)对服务对象推诿、态度冷漠或粗暴刁难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五)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
(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依规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的;
(九)违医院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廉政工作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违纪情节较轻的,由机关党总支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情节较重的,需给予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由机关党总支会同纪委、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机关党总支或纪委提出申诉,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啊!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核心的问题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我们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过去大大增加,这就是党的十八大强调全党要经受住“四大考验”、防止“四种危险”的目的所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决定雷厉风行抓作风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这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看不到问题和症结所在,那危险就不远了。
  《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3月18日)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1月9日)
   中央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四个着力”。两轮巡视下来,成效很大。有些问题要核实,可查性很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搞权色交易、权钱交易,有的严重超编制超职数配干部。从巡视看问题,再次印证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十分紧迫。要正视严峻的形势,严肃纪律,严惩腐败,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麻木不仁,要对症下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毋庸讳言,由于党内外、国内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党的健康肌体也感染了不少病菌,一些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作风状况上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人民群众还有不少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很多“四风”问题被曝光,一批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相继被查处。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解决党内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党内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6月30日)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复杂严峻,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腐败分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从已经查处的案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来看,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三、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
   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6月25日)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的。搞拉帮结派这些事,搞收买人心这些事,没有物质手段能做到吗?做不到,那就要去搞歪门邪道找钱。反过来,如果有腐败行为,那就会想着如何给自己找一条安全通道,找保护伞,就会去搞团团伙伙,甚至想为一己私利影响组织上对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四、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狠抓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工作必须要跟上。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我们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是干什么的?要履责,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五、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
  改进工作作风的任务非常繁重,中央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中央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干部心系群众、埋头苦干,群众就会赞许你、拥护你、追随你;干部不务实事、骄奢淫逸,群众就会痛恨你、反对你、疏远你。我们的财力是不断增加了,但决不能大手大脚糟蹋浪费!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我们抓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看起来是小事,但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中央八项规定都抓不好、坚持不下去,还搞什么十八项规定、二十八项规定?抓“四风”要首先把中央八项规定抓好,抓党的建设要从“四风”抓起。办好一件事后再办第二件事,让大家感到我们是能办成事的,而且是认真办事的。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全党。大家担心防范“四风”的制度能不能建立起来,是不是有用,是不是“稻草人”?行胜于言。比如,今年中秋节中央纪委抓月饼,看起来是小事,其实是抓这后面隐藏的腐败。抓了中秋节抓国庆节,抓了国庆节抓新年,抓了新年抓春节,抓了春节抓清明节、抓端午节,就这么抓下去,总会见效的,使之形成一种习惯、一种风气。
  《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3年9月23日-25日)
  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四风”问题积习甚深,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纠风之难,难在防止反弹。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四风”问题具有很强的变异性和传染性,这样的问题消失了,那样的问题又会出现。正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作风问题依然突出,但表现形态不一样了,存在一些使歪招、打折扣、搞变通现象。有的楼堂馆所穿上“创业大厦”、“研发中心”等马甲,有的以培训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有的干部红白喜事不请客但收礼,有的大吃大喝转战到私人会所、农家乐、“内部食堂”。有的送礼和收礼穿上“隐身衣”,礼品册、电子礼品卡等花样繁多,利用网络、快递进行,双方不见面,十分隐蔽。还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没有多少改变。如此等等。这就说明,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作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息息相关。许多问题,看起来是风气问题,往深处剖析又往往是体制机制问题。比如,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就有大量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要做。从县到乡镇、街道,再到农村和社区,如何构建服务管理体系,如何整合人财物资源,如何有效采用信息化技术,如何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如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都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研究。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实践,努力取得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形成长效化体制机制的创新成果。再比如,从中央到地方,对很多作风问题都有一些制度性规范,但有些形同虚设、形同摆设,牛栏关猫,很多作风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这些问题,都要以钉钉子精神抓下去,一抓到底,绝不能半途而废。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网开一面,法外施恩,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所以,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这是对干部的爱护。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孔子说:“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意思是一见到善要觉得赶不上似地急切追求,见到不善就要像用手试沸水一样赶快躲开。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群众说,只有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这些说的都是一个道理。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尚未有效遏制。我们的目的就是遏制。现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频发。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突出。有的地方扶贫、涉农、医保、低保资金都敢贪敢挪,而且拿这些钱来行贿买官,群众的“保命钱”成了干部的“买官钱”,发达地区通过工程项目搞权钱交易,贫困地区贪扶贫救济的钱,恶行令人发指!查处惩戒力度还要加大。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要有忧患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一年多来,比较一下,已处理了几十个部级干部,比过去多了不少,但不要算这个账,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既然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交给了我们,就要担当起这个责任。杜甫有诗:“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把制度篱笆扎起来。放权不是放任,制度要落实,不能是“样子货”。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是向腐败分子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把外逃作为后路。近期处理的这些案件,很多人都是以外逃作为后路,最后未遂,但都有这个打算的。所以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要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2014年10月9日)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七、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
  巡视工作就是要发现和反映问题。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是违纪违法的都要严肃查处。不要怕问题多,问题多的单位可以把握节奏。要一网打尽,有多少就处理多少。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尽职履责,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只有严肃查处腐败,刮骨疗毒,才能使我们的党更加强大、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该查处的就查处,该免职的就免职。发现问题要及时跟进,有问题、有漏洞就要堵塞,要在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抓几个典型。不能底下案件成串,他还当着太平官,好官我自为之,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也不惊动,这不行。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二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9月26日)
  要创新巡视形式。开展专项巡视试点的建议,是可行的,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增强巡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落实全覆盖要求,形成更大震慑力。要以问题为导向,派出“侦察兵”,哪里反映声音大、问题多,就派到哪里去侦察,就像公安系统的110、路面巡警制度,要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时,要直指问题,一五一十把问题抖搂出来,根本不要搞任何遮掩,责成其认真整改。这样巡视才能有权威、有威力,才能有这么多举报信息。如果我们对群众举报没有回应,没有按从严治党的要求去做,群众的期待就会挫伤。不能看人看地方下“菜碟”,对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地方,不能投鼠忌器,要全部扫描。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
 《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2013年7月11日、12日)
  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不要让它们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很多情况没有监督,违反了也没有任何处理。这样搞,谁会把制度当回事呢?我们党的制度是从党章开始的,学习党章学了半天,最后还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不行!我们的制度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那也不行。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所以,我说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九、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廉洁自律,必须筑牢思想防线,加强主观世界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做到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条。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我刚当干部时就想明白了一个道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要发财可以合法发财,自己经营,靠勤劳致富、靠能力致富、靠智慧致富,光明正大、理直气壮,这么干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在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戴着假面具去干那些伤天害理的事?!自己的良心难道一点没有发现吗?睡得着觉吗?把这些事情想清楚了,干事自然有底线,自然有高度,自然不会做那些充满了诱惑、可能掉入陷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
  《在同中央办公厅各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4年5月8日)
  当官要当舞台上端端正正的官,当清官,不要当庸官贪官,被人戳脊梁骨。第一步走错了就不行。如果抱着当官谋利的想法,那做的一切事情都不会对。为什么说当官是高危职业?就是说不仅主动以权谋私不行,而且要处处防备社会诱惑。诱惑太多了,处处是陷阱啊!所有自己认为是当官能享受的、产生快感的事情,背后都可能隐藏着罪恶,都可能是陷阱。有人说,天上掉馅饼之时,就是地上有陷阱之时。一旦突然凭空来了一个好处,一定要警惕。看到这些东西自己就要戒惧、退避三舍。咱们的门神要摆正,大鬼小鬼莫进来。一个要有情操,这是一道防线;一个要有戒惧,一定要有敬畏之心。一旦犯事,什么都没了,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那些大贪巨贪,最后不就当了一个财物保管员吗?就是过了个手,最后还要还财于民、还财于公。不要做这些事情。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