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医院各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南方医科大学干部约谈和函询工作制度》(校党字〔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重点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科室主任、副主任、护(技)士长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约谈工作
第三条 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贯彻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2.提醒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部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提醒谈话,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反省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约谈:
1.新入职、新提任、新任以及任期内需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强调廉洁纪律的;
2.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3.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4.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5.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6.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约谈: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2.落实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巡查或专项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约谈:
2.提醒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它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或纪委书记约谈,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参加;约谈对象为医院其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作为启动约谈部门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1.提出启动约谈建议,经医院党委或纪委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约谈对象;
2.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科室)相关情况资料,做好约谈准备;
3.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4.约谈结束后,通知约谈对象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启动约谈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就约谈情况在本部门(科室)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5.约谈工作结束后,启动约谈部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管并将约谈情况报医院纪委监察室备案。
启动约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简化约谈的有关程序。
第九条 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约谈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具体内容;
6.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重要的工作约谈或提醒约谈应当做记录。
诫勉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约谈工作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
2.约谈对象应实事求是的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3.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相关情况上报医院党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启动诫勉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不能代替对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第十六条 约谈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