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医院原总务科副科长、基建科科长罗云峰,来宾市人民医院原药剂科主任、设备科科长陈智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云峰、陈智坚涉嫌受贿罪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云峰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智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罗云峰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谢某、陈某、雷某、陈某送等5人所在的公司在项目工程拨款上提供帮助,并先后非法收受上述5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18年4月13日,罗云峰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涉嫌受贿的赃款共计55万元。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智坚利用其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设备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来宾市人民医院药品招标前和购买超声波诊疗器、血液透析机和其他医用耗材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洪某、龙某、欧阳某、李某名、李某等5人送给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43万元。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智坚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赃款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云峰、陈智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罗云峰、陈智坚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罗云峰受贿数额55万元,陈智坚受贿数额43万元,受贿数额均为巨大。罗云峰、陈智坚两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查,罗云峰、陈智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兴宾检察